今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机构门诊
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自6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满意度调查、分析、反馈、改进机制,定期开展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和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复诊的次序。医疗机构应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推进结果互认共享。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出诊。MDT门诊诊疗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就诊科别、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验检查结果、MDT门诊团队综合诊治意见和参加讨论的全体医师签名等。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复诊的次序。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定门诊危急值报告及处理流程,及时、准确报告并通知患者及时就诊,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投诉管理,公开投诉和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做好投诉的接待、分析、反馈和持续改进。
据了解,2021年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诊疗人次超过30亿,预约诊疗、多学科门诊、特需门诊等新的服务形式日益增加,对加强门诊质量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本《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指导医疗机构系统、规范地开展门诊质量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巡视,及时、妥善处理门诊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握门诊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严密监测并及时处理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不良反应。
【来源:健康报】
《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应积极推行多学科门诊,并固化出诊人员和时间;加强门诊疑难病例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提供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服务;加强药事服务能力,落实门诊处方审核及点评制度,为患者提供门诊药物咨询及用药指导服务;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握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推动门诊电子病历使用。
文:健康报记者 杨金伟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传染病预检、分诊、消毒、隔离以及职业防护工作,落实手卫生、环境清洁消毒等标准预防措施。内镜中心(室)、血液透析中心(室)、门诊手术室、口腔科等医院感染高风险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并对门诊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缩减报告出具时间。医疗机构应当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流程、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加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等维护,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准确。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网络、自助机、诊间、人工窗口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的管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